3.4 验收的划分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宜符合表3.4.1的规定。
    2 建筑节能工程可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表3.4.1 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表3.4.1 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续表3.4.1
续表3.4.1
3.4.2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划分检验批;其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4.3 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表3.4.3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3.4.4 当在同一个单位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条文说明

3.4.1 关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的划分请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将建筑节能工程定位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五个子分部工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进行了协调。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由五个子分部工程组成,即: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供暖空调节能工程、配电照明节能工程、监测控制节能工程、可再生能源节能工程。本标准修订时考虑到标准体系的统一性和习惯性,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名称提法上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略有不同,但主体内容是相互对应的,请执行时参考。
    建筑节能工程的许多验收内容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有一定交叉,为了与各专业验收标准协调一致,本条对建筑节能工程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划分和验收:
    1 将节能分部工程中五个子分部工程划分为13个分项工程,给出了这13个分项工程名称及需要验收的主要内容。划分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基本一致。表3.4.1中的各个分项工程,是指其“节能性能”,这样理解就能够与原有的分部工程划分协调一致。
    2 明确了节能工程可按分项工程验收。由于节能工程验收内容复杂,综合性较强,验收内容如果对检验批直接给出易造成分散和混乱,故本标准的各项验收要求均直接对分项工程提出。当分项工程较大时,也可以划分成多个检验批验收,其验收要求不变。
3.4.2 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下,节能验收的实际内容或工程难以按照本标准第3.4.1条的要求进行划分和验收,例如:遇到某建筑物分期施工或局部进行节能改造验收时,不易划分分部、分项工程,此时允许采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方协商一致的划分方式进行节能工程的验收。但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3.4.3 为了改进计数检验抽样的科学性,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本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计数抽样数量不应低于表3.4.3中的“检验批的容量”即“检验批受检样本基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执行。
3.4.4 为了在确保验收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验,降低检验成本,本条规定在同一个单位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以直接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再次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与其他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时,采用合格结果复印重新编号组卷,但需要注明复印件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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